[勞資糾紛]一起勞資糾紛 打了三場官司
天氣連日來陰晴不定,重慶人王彪的心情也是如此。一審勝訴,二審敗訴,檢察院提起抗訴,王彪的勞資糾紛案可謂一波三折。昨日上午,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監(jiān)庭開庭審理此案。
2003年4月26日,王彪與晉江諾寶鞋業(yè)有限公司(簡稱諾寶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從事開版工作,工作期限為10個月。雙方在合同中約定,若王屢次違反公司的規(guī)章制度或工作不勝任,公司有權終止勞動合同,并只結算給原告60%的工資。同時,合同還約定了相應的違約賠償條款。
工作4個多月后,諾寶公司認為王彪工作不認真,開錯版造成其經濟損失,遂在當年9月2日解除了勞動合同,并依約結算了60%的工資。王彪不服,于10月3日向晉江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然而在法定期限內,晉江勞動仲裁委一直沒有任何答復。到了去年2月9日,王彪向晉江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諾寶公司支付王彪各種款項2萬7千余元,而二審法院認為勞動爭議仲裁是勞動爭議案件提起訴訟的前置程序,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勞動仲裁委沒有書面處理意見,該案依法不應由人民法院受理,因此二審法院裁定,撤銷晉江法院的判決并駁回王彪的起訴。
在王彪向檢察機關申訴的情況下,省檢察院提出抗訴。昨日上午,這起勞資糾紛案在泉州中院開庭審理,主要是針對法律程序上進行審理。諾寶公司與王彪對事實部分沒有異議,爭議焦點是在勞動仲裁委逾期不作為的情況下,法院是否應該受理。檢察院及王彪認為應當受理,依據是省高院出臺的《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同時最高院法釋中也指出了這一點。而諾寶公司卻提出,駁回起訴并沒有違反任何一條法律,《勞動法》也明文規(guī)定,不經過勞動仲裁委的勞動糾紛不予受理。
目前,案件還在進一步審理中。
2003年4月26日,王彪與晉江諾寶鞋業(yè)有限公司(簡稱諾寶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從事開版工作,工作期限為10個月。雙方在合同中約定,若王屢次違反公司的規(guī)章制度或工作不勝任,公司有權終止勞動合同,并只結算給原告60%的工資。同時,合同還約定了相應的違約賠償條款。
工作4個多月后,諾寶公司認為王彪工作不認真,開錯版造成其經濟損失,遂在當年9月2日解除了勞動合同,并依約結算了60%的工資。王彪不服,于10月3日向晉江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然而在法定期限內,晉江勞動仲裁委一直沒有任何答復。到了去年2月9日,王彪向晉江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諾寶公司支付王彪各種款項2萬7千余元,而二審法院認為勞動爭議仲裁是勞動爭議案件提起訴訟的前置程序,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勞動仲裁委沒有書面處理意見,該案依法不應由人民法院受理,因此二審法院裁定,撤銷晉江法院的判決并駁回王彪的起訴。
在王彪向檢察機關申訴的情況下,省檢察院提出抗訴。昨日上午,這起勞資糾紛案在泉州中院開庭審理,主要是針對法律程序上進行審理。諾寶公司與王彪對事實部分沒有異議,爭議焦點是在勞動仲裁委逾期不作為的情況下,法院是否應該受理。檢察院及王彪認為應當受理,依據是省高院出臺的《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同時最高院法釋中也指出了這一點。而諾寶公司卻提出,駁回起訴并沒有違反任何一條法律,《勞動法》也明文規(guī)定,不經過勞動仲裁委的勞動糾紛不予受理。
目前,案件還在進一步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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