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ristian Louboutin 在中國贏得“紅底鞋”侵權官司,獲賠500萬元
以“紅底鞋”著稱的法國設計師品牌 CHRISTIAN LOUBOUTIN (克利斯提·魯布托)近日在中國的一起侵權糾紛案件中勝訴。
9月13日,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就涉“紅底鞋”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做出一審判決,認定克利斯提·魯布托簡易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克利斯提公司”)的“紅底鞋”商品名稱和使用在女士高跟鞋外鞋底的紅色裝潢設計構成“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有一定影響的包裝裝潢”,判決侵權方廣東萬里馬實業(yè)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萬里馬公司”)停止侵權,賠償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500萬元及合理支出44.5萬元,判決銷售商北京易喜新世界百貨有限公司(簡稱“新世界公司”)不承擔侵權損害賠償,承擔合理支出5000元。
克里斯提公司向北京知產(chǎn)法院起訴稱,其以紅色鞋底為特征的女士高跟鞋商品在中國及世界范圍內(nèi)具有較高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熟知?死锼固峁臼跈嗵m步婷上海貿(mào)易有限公司(簡稱“蘭步婷公司”)從事包括“紅底鞋”在內(nèi)的多種克里斯提公司的商品的銷售。
克里斯提公司的紅色鞋底裝潢具有較高顯著性,是其女士高跟鞋商品的獨特設計,并與克里斯提公司建立了唯一、穩(wěn)定的對應關系,構成具有一定影響的商品裝潢。同時,兩原告克里斯提公司和蘭步婷公司在中國的商業(yè)活動中持續(xù)使用“紅底鞋”作為其商品名稱,亦具備了極高的知名度,“紅底鞋”構成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
克里斯提公司主張,被告萬里馬公司擅自生產(chǎn)并在被告新世界公司經(jīng)營的新世界百貨萬里馬專柜、天貓萬里馬鞋類官方旗艦店及saint jack旗艦店銷售多款使用與克里斯提公司紅色鞋底裝潢相同設計的女鞋產(chǎn)品并使用“紅底鞋”作為其商品名稱,兩被告的行為具有攀附原告聲譽的惡意。兩被告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兩被告應就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
第一,原告克里斯提公司和蘭步婷公司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請求保護的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為“紅底鞋”,有一定影響的裝潢為使用于女士高跟鞋外鞋底的紅色裝潢。判斷當事人是否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關鍵在于判斷涉案“紅底鞋”商品名稱及紅色鞋底裝潢所蘊含的利益對于當事人來說是否有實體法保護的依據(jù)。本案中兩原告提交的在案證據(jù)可以證明涉案裝潢及商品名稱在消費者中已經(jīng)與克里斯提公司建立了穩(wěn)定的對應關系,可以認定涉案裝潢及商品名稱權益歸屬于克里斯提公司。但是,在案證據(jù)僅能證明蘭步婷公司系克利斯提公司的代理商,不能證明涉案裝潢及商品名稱已經(jīng)與蘭步婷公司建立穩(wěn)定的對應關系,故不能認定蘭步婷公司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
第二,克里斯提公司提交相關證據(jù)顯示其從2011年開始即在中國大陸地區(qū)實際銷售鞋類產(chǎn)品,銷售數(shù)額超過9億元人民幣;其自2003年開始即在中國大陸地區(qū)宣傳報道“紅底鞋”商品,宣傳媒體包括全國多家知名媒體,覆蓋全國多地。綜合上述證據(jù),足以證明其“紅底鞋”商品及紅色鞋底裝潢已具有較高市場知名度,在相關公眾中已建立穩(wěn)定聯(lián)系,具有區(qū)分商品來源的顯著特征。因此,克里斯提公司的“紅底鞋”商品名稱以及鞋底顏色設計為紅色的裝潢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項所指的“有一定影響的” 商品名稱和裝潢標識。萬里馬公司擅自使用與克里斯提公司有一定影響的“紅底鞋”商品名稱及紅色鞋底裝潢相同或近似的標識,足以造成誤認其與克里斯提公司具有某些特定聯(lián)系,其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構成不正當競爭。
由于對于蘭步婷公司與本案是否有利害關系的認定與涉案“紅底鞋”商品名稱和紅色鞋底裝潢的權益歸屬的認定密不可分,考慮到訴訟經(jīng)濟與便捷原則,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在本判決書中嘗試一并處理裁定駁回起訴的相關事項,裁定駁回蘭步婷公司的起訴,判決萬里馬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克利斯提公司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500萬元及合理支出44.5萬元。
此次裁決是 Christian Louboutin 紅底鞋維權之路上的又一次重大勝利。2011年以來,Christian Louboutin 一直在全球各地開展廣泛的“紅底鞋”維權活動,狀告的對象包括國際知名奢侈品牌:
2011年4月,Christian Louboutin 向紐約曼哈頓聯(lián)邦法庭提起訴訟,狀告法國奢侈品集團 Kering(開云)旗下法國奢侈品牌 YSL 抄襲紅底鞋,要求停止侵權并索賠百萬美元。2012年,紐約聯(lián)邦上訴法院對此案作出復議:重新肯定了 Louboutin 以紅色鞋底作為商標的合法性。(詳見《華麗志》歷史報道:大事記:Christian Louboutin 訴 YSL 抄襲紅底鞋)
2016年,瑞士聯(lián)邦行政法庭 (Federal Administrative Court)駁回了 Christian Louboutin 的申請,拒絕將其標志性的紅底鞋列為受商標保護的商品。當時法官們表示“對于絕大部分消費者來說,Christian Louboutin 的紅色鞋底只是一種裝飾元素,并不能作為一個品牌的專有特色!(詳見《華麗志》歷史報道:瑞士法庭駁回 Louboutin上訴,拒絕為其標志性紅底鞋提供商標保護)
2018年,巴黎高等法院在 Christian Louboutin 與法國時尚品牌 Kesslord 之間的商標糾紛案中做出判決,承認 Christian Louboutin 擁有紅底鞋的專利權。(詳見《華麗志》歷史報道:巴黎高等法院承認 Christian Louboutin 擁有紅底鞋專利權)
2019年,荷蘭海牙地方法院(District Court of the Hague)的法官判定 Christian Louboutin 的紅底鞋商標有效,荷蘭高街時尚零售商 Van Haren 侵犯Christian Louboutin 紅底鞋商標專利一案成立。(詳見《華麗志》歷史報道:Christian Louboutin 紅底鞋維權案又下一城,商標有效性獲海牙法院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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