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么叫補償貿易?
補償貿易是指國外廠商提供或利用國外進出口信貸進口生產技術和設備,有我方企業(yè)進行生產,以返銷其產品的方式分期償還對方技術、設備價款或信貸本息的貿易方式。
2. 補償貿易有那些形式?
。1)產品返銷一稱回購貿易或簡稱返銷
在補償貿易中,用進口的設備或其他物資生產的產品,通稱為直接產品,用直接產品支付的,叫產品返銷。一般適用于設備和技術貿易,在國際上有人稱之為"工業(yè)補償"。在我國,一般稱之為直接補償。
(2)商品換購,統(tǒng)稱互購
首次進口的一方用于支付進口貨款的商品,不是由進口物質直接生產出來的產品,而是雙方商定的其他商品,即間接產品。由于這種貿易有時候并不直接與其他生產相聯系,故在發(fā)達資本主義國家有人稱之為"商業(yè)性"補償貿易。由于這種補償貿易用間接產品償還,在我國一般稱之為間接補償貿易。
(3)多邊補償或叫轉手補償
這種形式的補償貿易形式比較復雜。由第三國替代首次進口的一方承擔或提供補償產品的義務。
3. 補償貿易與一般貿易有什么區(qū)別?
補償貿易與一般貿易有以下區(qū)別:
(1)一般貿易通常是以貨幣為支付手段。補償貿易實質上是用商品為支付的。
(2)一般商品通常不用以信貸為條件,補償貿易往往是離不開信貸,信貸往往是這種貿易的組成部份。
(3)一般貿易,一方為買方,另一方為賣方,交易手續(xù)簡便。補償貿易雙方,既是買方,又是賣方,具有兩重身份,有時供貨或銷售的義務還可讓給第三方,交易手續(xù)比較復雜。
4. 補償貿易與易貨貿易有什么區(qū)別?
補償貿易與易貨貿易有以下區(qū)別:
兩者都是買賣雙方直接進行交換,一般不發(fā)生貨幣的流通,貨幣在這些貿易中僅僅是計價的手段。兩者的不同之處是:易貨貿易往往是一次性行為,買賣過程同時發(fā)生,大致同時結束。
補償貿易往往持續(xù)時間過長,有的3至5年,有的長達10年以上,每一筆交易往往包括多次的買賣活動。
5. 補償貿易怎樣向 海關 辦理登記備案手續(xù)?
執(zhí)行補償貿易合同的經營單位和生產企業(yè),應于合同批準之日起1個月內向 海關 申請備案登記,同時提交下列 單證 :
(1)經貿主管部門簽發(fā)的批準書和合同備案證明書。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fā)的營業(yè)執(zhí)照。
(3)對外簽訂的合同副本。
(4)對外經貿主管部門批準立項的應領出口貨物許可證的出口成品批件。
(5) 海關 認為必要的其他 單證 和經濟擔保。
海關在對上述 單證 審核后,對符合補償貿易條件予以備案,并核發(fā)《加工裝配和中小型補償貿易進口貨物登記手冊》,憑以辦理貨物的報關手續(xù)。
6. 補償貿易項下進出口貨物怎樣辦理報關手續(xù)?
補償貿易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和設備進口,以及加工成品出口時,有關外貿(工貿)公司和生產公司單位應持憑《登記手冊》和填寫的貨物 報關單 1式3份,向進出口地海關申報,并交驗貨物的運單、發(fā)票、裝箱單等有關單證。
7. 補償貿易項下進口的設備,自進口之日起至全部償還上,屬海關監(jiān)管貨物。
未經對外經貿管理部門許可和海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擅自出售、轉讓、變賣或提取移作他用。如因故需變賣處理的,要報經貿主管部門許可,報海關批準,并按章補納關稅;如屬許可證管理商品,還應交驗進口許可證。
8. 補償貿易產品能否轉讓第三方?
可以,中外雙方在補償貿易合同中規(guī)定將產品轉售給雙方指定的第三方,且第三方須同時在合同上簽字確認,但不能由中方自行銷售給第三方或代外商外商銷售。如補償產品屬國家統(tǒng)一經營、有出口配額和出口許可證管理商品的項目,事先應報經貿部審批。
9. 補償貿易合同執(zhí)行完畢是否可繼續(xù)出口產品?
可以。但對繼續(xù)出口的產品以及出口收購進的設備和其他物資,應按一般進出口貨物辦理手續(xù),不能作為補償貿易。
10. 租賃進口設備能否搞補償貿易?
租賃進口設備搞補償貿易有以下兩種情況:
。1)租賃公司自行租賃、租借設備進口后,轉租或轉借給從事補償貿易加工企業(yè)的,應照章納稅。
(2)租賃公司受外商委托租賃設備進口從事來料加工、補償貿易的,符合補償貿易條件的,海關將給予相應的優(yōu)惠。
11. 進料加工項下的成品能否作為補償產品出口?
如用進料加工項下的加工成品作為補償外商所提供的技術設備價款或信貸本息,實際上等于以現匯購買了有關進口技術設備,不符合補償貿易的有關規(guī)定。
12.補償貿易合同到期或執(zhí)行完畢后,怎樣向海關辦理核銷手續(xù)?
補償貿易合同到期或最后一批成品出口之日起1個月內,有關單位應如實填寫好《登記手冊》內的核銷申請表(單位蓋章)連同貨物進口時經口岸海關蓋章的進出口貨物專用 報關單 送交主管海關辦理核銷結案手續(xù)。
13.若國內原料缺乏,是否可以從國外進口原料生產成品償還補償貿易設備價款?
在簽訂補償貿易合同之前,應該進行可行性研究。原材料問題是可行性研究的一個重要課題。如果原材料問題不能解決,就應該停止對外談判,或者改簽加工裝配合同,進口的設備以工繳費償還。如果已經簽訂了合同,國內原材料突發(fā)性短缺,為了履行合同,必須從國外進口原材料,則該進口的原材料雖然將生產成品返銷國外,屬于進料加工性質,但不能給予減免進口稅的優(yōu)惠。如果原材料進口稅負過高,有關企業(yè)承受不了,在經有關機關批準原材料進口可作進料加工辦理的情況下,海關可按進料加工規(guī)定給予減免稅,但凡以減免稅進口的原材料生產成本償還價款的部分設備,海關將補征設備的進口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