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索權 信用證 ,拒付,承兌,付款,持票人,出票人,追回墊款,即期匯票,議付銀行,跟單匯票,開證銀行。
一、追索權 信用證
有追索權 信用證 (With Recoures Letter of Credit),其英文文字表示法中的“Recourse” 是表示“追索”,“請求償還”之意,為了準確地表示其意,常用追索權(Right of Recourse)的文句予以表述。
有追索權的信用證須在信用證中載明“有追索權”(Right of Recourse) 字樣。但在實務中,凡未載明“無追索權”(Without Recourse)字樣者皆為有追索權信用證。
研究和運用有追索權信用證的功能,須從如下兩個方面考慮,即拒付與追索,若無拒付,亦就無追索。
拒付(Refuse to Honour),是指付款人拒絕付款(Refuse to Honour by Non Payment)或拒絕承兌(Refuse to Honour by Non-Acceptance)之意。
當用票據作出正式提示(Presentation)要求付款或承兌時,被付款人拒付或拒絕承兌時,應行使追索權。
二、向誰行使追索權
1.持票人向出票人行使追索權:
(1)在 國際貿易 中,采用有追索權信用證作為支付方式,是以跟單匯票為支付手段要求予以議付 ,議付銀行對跟單匯票予以議付后,議付銀行已成為跟單匯票的持票人。但議付銀行不是付款人而僅是墊付款者。
若持票的議付銀行遭到付款銀行或進口商拒付時,在這種情況下墊付款的銀行有權向出票人或稱受益人行使追索權,追回墊款。
。2)議付銀行若持有即期匯票,于有效期內付款銀行或進口商以單據不符為理由予以拒付時,議付銀行可行使追索權,向出票人追回墊款。
。3)議付銀行對遠期信用證項下跟單匯票承兌議付后,議付銀行只有一紙遠期到匯票,其他單據已由進口商持有,憑單提貨。此時單據與匯票已分離,故不存在 單證 不符的間題。若遠期匯票遭到付款人拒付時,墊款的議付銀行可向出票人或背書人(稱前手人)行使追索權,追回墊付款。
2.議付銀行向其他銀行行使追索權:
。1)出口商依信用證規(guī)定的條款簽發(fā)跟單匯票,同一套跟單匯票經過一家或兩家,如經轉交銀行和再議付銀行先后議付,最后一家議付銀行向開證或指定付款銀行請求償還墊支款時,若被拒付,則最后一家銀行可向其前手銀行行使追索權,追回墊款。
。2)若因某種原因,開證銀行(即付款銀行)須委托代理付款銀行或代理償付銀行對議付銀行償付其墊款。但代理付款銀行和代理償付銀行只接受委托辦理業(yè)務,對跟單匯票作審查,亦不承擔責任。
若開證銀行兼付款銀行收到跟單匯票后,發(fā)現(xiàn)單據與匯票不符或發(fā)現(xiàn)問題予以拒付。此時,付款銀行可以向議付銀行行使追索權,追回代償付銀行的款額。
3、議付銀行凡遇有下列情況也可行使追索權:
1.付款人失蹤,持票人找不到付款人;
2.付款銀行倒閉,付款人破產或死亡;
3.付款人無視商業(yè)信譽或弄假行騙。
若發(fā)生上述情況,視為拒付款,則議付銀行或持票人應該向誰行使追索權,就向誰追回墊款,若遇有糾紛可采取適用的法律手段追回墊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