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某內陸出口公司于2000年2月向日本出口30噸甘草膏,每噸40箱共1200箱,每噸售價1800美元, FOB 新港,共54000美元,即期 信用證 ,裝運期為2月25日之前,貨物必須裝集裝箱。該出口公司在天津設有辦事處,于是在2月上旬便將貨物運到天津,由天津辦事處負責訂箱裝船,不料貨物在天津存?zhèn)}后的第二天,倉庫午夜著火,搶救不及,1200箱甘草膏全部被焚。辦事處立即通知內地公司總部并要求盡快補發(fā)30噸。否則無法按期裝船。結果該出口公司因貨源不濟,只好要求日商將 信用證 的效期和裝運期各延長15天。
我國一些 進出口 企業(yè)長期以來不管采用何種運輸方式,對外洽談業(yè)務或報盤仍習慣用 FOB 、 CFR 和 CIF 三種貿易術語。但在滾裝、滾卸、集裝箱運輸的情況下,船舷無實際意義時應盡量改用 FCA 、 CPT 及 CIP 三種貿易術語。該出口公司所在地正處在鐵路交通的干線上,外運公司和中遠公司在該市都有集裝箱中轉站,既可接受拼箱托運也可接受整箱托運。假如當初采用 FCA (該市名稱)對外成交,出口公司在當地將1200箱交中轉站或自裝自集后將整箱(集裝箱)交中轉站,不僅風險轉移給買方,而且當地承運人(即中轉站)簽發(fā)的貨運單據即可在當地銀行辦理議付結匯。該公司自擔風險將貨物運往天津,再集裝箱出口,不僅加大了自身風險,而且推遲結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