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鞋網(wǎng)-加盟學堂】許多人被誘人的廣告所吸引,在加盟某品牌后,卻發(fā)現(xiàn)遭遇欺詐,不得已走入司法程序。據(jù)海淀法院王哲法官介紹,近年來,特許經營合同糾紛的數(shù)量居高不下,而加盟者維權效果卻不理想。
案例1
貨不對板
屬違約責任
山西的袁先生在某公司的網(wǎng)站上發(fā)現(xiàn)了一個童裝品牌,該公司宣稱童裝采用韓版面料,款式新穎,且向經銷商供貨的價格在5元至60元之間。袁先生決定加盟,但在簽訂合同并進貨后,袁先生傻眼了,因為他看到衣服品牌、材質以及價格均與童裝公司所承諾的大相徑庭。袁先生認為童裝公司構成欺詐,請求法院撤銷加盟協(xié)議,并判令退還貨款。該請求最終未獲法院支持。
法官解讀
王哲法官解釋,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屬于可撤銷的合同,合同被撤銷后,自始無效。這里的“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
然而,在上述案件中,袁先生所述情形不屬于欺詐,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合同效力不受影響。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童裝公司未履行相應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只有在違約情節(jié)嚴重,構成了根本違約時,袁先生才可據(jù)此要求解除合同、賠償損失。
案例2 撤銷加盟合同 不能超過一年
山東的趙先生為開設百變換面鞋加盟店,向A公司交納了8萬元加盟費。A公司承諾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向趙先生提供換面鞋工廠信息、直營店信息、知識產權證明文件等,但實際一直未予提供。其間趙先生曾多次進貨。合同簽訂一年半后,趙先生發(fā)現(xiàn)A公司并不具備商業(yè)特許經營特許人的資質,繼而認為A公司在簽訂協(xié)議時隱瞞重要信息,存在欺詐,故請求法院撤銷加盟協(xié)議,并判令A公司退還8萬元加盟費。該請求最終被法院駁回。
法官解讀
王哲法官解釋,根據(jù)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作為商事主體,趙先生在未了解相關重要信息的情況下就與A公司簽訂了合同,且已實際履行。在這種情形下,趙先生若仍以特許人未提供相關信息為由主張自己并不知曉欺詐行為,則顯屬不當。因此,趙先生與A公司簽訂合同之日應當為其知曉撤銷事由的時間點,而其起訴時已超過了一年的除斥期間。鑒于撤銷權已消滅,趙先生的請求無法獲得法院支持。
案例3 主張損失賠償 須提交證據(jù)
湖北的張先生與C公司簽訂了特許經營加盟合同。簽訂后不久,張先生發(fā)現(xiàn)C公司隱瞞了其特許經營資源的重要信息,于是主張撤銷合同,要求C公司返還貨款,并賠償其為履行加盟合同而產生的門店房租、裝修費等損失。為此,張先生提交了房東李某出具的書面證明,證明其將商鋪轉租給張先生,一年租金9萬元,以及兩份某文具店出具的收據(jù),證明其花費裝修費1.5萬元。最終,法院判令撤銷加盟合同,C公司向張先生退還其已收取的加盟費,張先生向C公司返還其已收到的貨物,但并未支持張先生要求賠償損失的請求。
法官解讀
王哲法官解釋,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
張先生提交的證據(jù)缺少房租實際支付憑證,故法院未采信;從裝修費收據(jù)的內容看,無法證明其系張先生因履行涉案協(xié)議所產生,法院亦難以采信。當事人主張賠償損失時,只有提交了實際支付憑證如租賃合同、裝修合同、發(fā)票等,且能證明系因履行加盟協(xié)議而支出,才能得到法院支持。
法官提醒
首先,加盟前期需明確雙方談妥的產品質量、產品價格、退換貨政策等重要事項是否已寫入合同條款。因為一旦發(fā)生糾紛訴至法院,書面合同是最有力的書證。
其次,需主動核查信息。加盟商可以通過商務部商業(yè)特許經營管理辦公室主辦的中國商業(yè)特許經營網(wǎng)查詢相關信息,判斷特許人主體資質的真?zhèn)巍?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有些企業(yè)缺乏特許人主體資質,往往以銷售代理合同為名,行特許經營合同之實。在對方未出示證明材料的情況下,加盟商可登錄中國商標網(wǎng)以及國家知識產權局官方網(wǎng)站,輸入商標名稱、專利號等檢索詞,查詢相關信息。(中國鞋網(wǎng)-最權威最專業(yè)的鞋業(yè)資訊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