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單更改
1. 檢驗檢疫機構簽發(fā)的各種證單, 報檢 人有正當理由需要更改或者增減內容時,必須向原簽證的檢驗檢疫機構申請。
2. 報檢 人申請更改證單時,應填寫更改申請單,交附有關函電等證明單據(jù),并交還原證單,經審核同意后方可辦理更改手續(xù)。
3. 申請更改、重發(fā)證單時,應交回原證單。不能退回的,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經法定代表人簽字、加蓋公章,并在指定的報紙上聲明作廢,經檢務部門負責人審批后,可重新簽發(fā)。
4. 品名、數(shù)(重)量、檢驗檢疫結果、包裝、發(fā)貨人、收貨人等重要項目更改后與合同、 信用證 不符的,或者更改后與輸出、輸入國家或地區(qū)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不符的,均不能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