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無船承運業(yè)務的經營者,應當向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提出辦理提單登記申請,在提交申請登記的同時,繳納規(guī)定的保證金和相關證明。
申請人應繳納保證金的數額為八十萬元人民幣,申請人每增設一個分支機構,增加保證金二十萬元人民幣,所交保證金應當向中國境內的銀行開立專門賬戶交存。
無船承運業(yè)務,是指無船承運業(yè)務的經營人以承運人的身份接受托運人的貨物,簽發(fā)自己申請的提單或者其他運輸 單證 ,向托運人收取費用,通過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完成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并承擔承運人責任的國際海上運輸經營活動。
無船承運業(yè)務經營申請人的申請經營報告及相關證明材料,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報告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核完畢,材料真實、完備的予以登記,辦理提單登記并予以公告。
在中國境內申請無船承運業(yè)務的經營人,應當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企業(yè)法人,并不得將依法取得的經營資格提供給他人使用;經營條件消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取消其經營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