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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奧特曼形象童鞋被判賠償

2009-05-18 08:13:47 來源:人民法院 中國鞋網 http://wvsf.cn/

  【中國鞋網】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起侵犯著作權糾紛案,當地一大型超市因未經許可銷售印有原告上海世紀華創(chuàng)文化形象管理有限公司享有合法權利的“迪迦奧特曼”人物形象的產品,被判決停止銷售該產品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萬元。

  《迪迦奧特曼》系列影視作品的著作權人為日本的圓谷制作株式會社,2004年,其與原告簽訂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依法授權原告在中國大陸地區(qū)獨占性地行使該作品的發(fā)行權、放映權、上映權以及使用該作品的商品化權等。

  去年4月14日,原告的代理人發(fā)現被告某大型超市的一銷售店在銷售由一工貿公司生產的休閑童鞋,該童鞋上擅自復制使用了“奧特曼”人物圖形,售價為38元,并請一公證處對此進行公證。之后,原告方將超市、工貿公司告上法庭,認為二被告的侵權行為給其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要求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10萬元及其為實現權利而支付的合理費用等。

  而某工貿公司則辯稱,其是在2007年2月由另一鞋業(yè)公司更名設立,此后就沒有以變更前的企業(yè)名稱生產過產品,該案應由被告超市提供侵權產品的來源及生產廠家。被告超市辯稱著作權人的授權不明確,原告不是合法的權利人,其并沒有實施侵權行為。故二被告均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請。

  法院認為,依照我國著作權法的相關規(guī)定,該案中的原告按照與著作權人的約定享有了《迪迦奧特曼》系列影視作品在大陸地區(qū)的相應著作權。而將被控侵權的童鞋上印制的人物形象與原告享有相關權利的“迪迦奧特曼”人物形象進行比較,雖然童鞋上的人物形象作了卡通化處理,但該形象完全能夠被相關消費者識別為“迪迦奧特曼”,因此可以認定生產涉訟的童鞋構成對原告享有相關權利的“迪迦奧特曼”人物形象的復制。

  但在案件審理中,原告卻沒有足夠證據證明被告某工貿公司系涉訟童鞋的生產者,因此原告對此提出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而被告超市雖能舉證證明其銷售的涉訟童鞋來源于一代理銷售公司,但從其與代理銷售公司簽訂的購銷合同看,其應當審查而沒有審查涉訟童鞋的生產、銷售以及涉及知識產權的相應證明,其主觀上具有過錯,在沒有證據證明銷售涉訟童鞋的行為得到原告許可的情況下,可以認定其銷售涉訟童鞋的行為構成對原告享有的“迪迦奧特曼”人物形象發(fā)行權的侵犯,其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由于該案的原告未舉出其受到損失的證據,因此法院依照規(guī)定,根據該案的具體情況,酌情確定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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