耐克贏了Jordan經(jīng)典飛人商標版權之爭
【-品牌資訊】雅各布·倫特米斯特曾在2015年將耐克告上法庭,這位美國攝影師認為Jordan品牌的飛人標志原型源于他在1984年的一張攝影作品,的做法嚴重侵犯了其權益。
時隔三年這一起版權爭議案終于有了結果。當?shù)貢r間2月28日《美聯(lián)社》報道稱,美國聯(lián)邦法院最終宣判侵權不成立。法官表示雖然倫特米斯特的攝影作品與飛人標志相似度比較高,但是并不代表著其擁有這一標志的版權。換言之耐克獲得了勝訴。
依照倫特米斯特的描述,1984年夏天他為邁克爾·拍攝了一組空中躍起、雙腿分開的扣籃照片,被刊登在了《生活》雜志的奧運專欄中。他表示在拍攝照片的時候自己與喬丹花費了很多時間商量拍攝時的動作及角度,最終受到了芭蕾舞姿態(tài)的啟發(fā)。
不久之后這張照片就被耐克所相中。作為自由職業(yè)者持有版權的倫特米斯特拿到了150美元,作為耐克兩次使用了這張照片的費用。
1987年這家運動品牌模仿照片原型重新拍攝了一張飛人扣籃圖,并引申設計制作成Jordan品牌的標志。在此過程中耐克曾經(jīng)支付給了倫特米斯特1.5萬美元,但是卻沒有買斷這一版權。
距離原照片拍攝的時間已經(jīng)超過了30年,耐克利用這一飛人標志賺得了不少。此時倫特米斯特認為,這一舉動違反了當年他與耐克公司之間的協(xié)議,因而便在2015年提起了上訴。倫特米斯特表示,當時耐克購買照片使用權只是適用于Air Jordan 1的廣告,后來耐克便將此創(chuàng)意用在了品牌標志上屬于侵權行為。
經(jīng)過兩年多的審理之后,法官表示雖然這一空中芭蕾動作的創(chuàng)意源自于倫特米斯特,但是這只能夠證明1984年那張照片的版權屬于其本人,他的版權并不足以在這一概念上形成壟斷。然而兩張照片中飛人喬丹的姿態(tài)、背景和燈光位置都不盡相同。最終法院駁回倫特米斯特在2015年對耐克的索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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