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為加強對海運出口危險貨物包裝的檢驗和監(jiān)督管理,保障生產、人身和運輸安全,擴大出口,對《國際海上危險貨物運輸規(guī)則》規(guī)定的范圍內的海運出口危險貨物的包裝實行檢驗制度。
1.主管機關
各地商檢局負責監(jiān)督管理本地區(qū)的海運出口危險貨物包裝的檢驗工作,并辦理出口危險貨物包裝的性能鑒定和使用鑒定。
2.包裝容器的生產檢驗
生產海運出口危險貨物包裝容器的工廠,要向商檢機構辦理登記。生產廠必須按《國際危規(guī)》的要求,組織危險貨物包裝的生產,建立檢驗制度,配備檢驗人員和檢驗設備,加強質量管理和產品檢驗工作。
生產廠在包裝容器生產檢驗合格的基礎上,向商檢機構申請性能鑒定。申請時應該提供包裝容器的產品標準、工藝規(guī)程和廠檢結果,在商檢機構定期鑒定的周期內,生產廠如需改變產品標準和加工工藝,應及時向商檢機構重新申請鑒定。生產廠生產的包裝容器,必須鑄印或標明經商檢機構批準的生產廠代號及批號。對性能穩(wěn)定,并能完全達到《國際危規(guī)》要求的包裝容器,生產廠可向商檢機構申請商檢標志。
3 .包裝容器的使用檢驗
危險貨物生產廠使用包裝容器,應逐批向商檢機構申請辦理使用鑒定。申請時應寫明出口危險貨物的品名、性質、類別等。危險貨物生產廠,憑商檢機構出具的包裝容器性能鑒定證書,并按《國際危規(guī)》要求使用包裝容器。對國外商人自備的包裝容器,如附有性能鑒定證書,證明符合《國際危規(guī)》要求者,可據以使用。塑料容器或內涂料容器盛裝液體危險貨物時,危險貨物生產廠必須取得化學性質相容性試驗結果,符合要求者,才能使用。
4.危險貨物的包裝鑒定
商檢機構憑申請辦理海運出口危險貨物的包裝鑒定,簽發(fā)鑒定證書。鑒定項目為:性能鑒定和使用鑒定。商檢機構辦理包裝鑒定,根據不同條件和需要,采取逐批檢驗、定期檢驗和不定期抽驗等不同方式。商檢機構辦理海運出口危險貨物包裝鑒定,收取合理的鑒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