鞋類商標“FILA”遭侵權 一個字母的差別判賠高達800多萬
該案判決不僅創(chuàng)下了西城法院知識產(chǎn)權庭成立以來的判賠額新高,同時也給中小企業(yè)等敲響了警鐘,相關從業(yè)者要建立全面、立體的商標策略,在商標注冊階段做足檢索工作,排除侵權隱患;當遭遇商標訴訟時,要根據(jù)自己的商標布局情況和案件情況,制定相應的訴訟策略,爭取以較低的成本化解知識產(chǎn)權糾紛。
斐樂體育訴稱,其通過受讓方式獲得“FILA”系列商標的專用權,成為“FILA”系列品牌在中國市場的商標權利人。中遠鞋業(yè)和中遠電子在其生產(chǎn)和銷售的鞋類商品上使用的商標標識與自己所持有的“FILA”系列注冊商標字形、讀音相近,使用形式上亦抄襲了自己的商標,其行為涉嫌侵犯了自己的企業(yè)名稱權,亦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對此,中遠鞋業(yè)等四被告不認同,雙方圍繞被告是否構成商標侵權、是否侵犯了原告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等多個焦點問題展開了激烈辯論。
西城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訴商品在鞋子及包裝上大量使用了“GFLA圖形”標識,將此標識與原告第163333號“FILA圖形”商標等進行對比可以看出,“GFLA圖形”標識在構成要素、字形、讀音、含義上均與原告第163333號“FILA圖形”商標、第G691003A號“FILA圖形”商標近似。因被訴商品與原告主張的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構成同一種商品,而被訴商品中所使用的標識與原告主張的商標構成近似等,故被訴商品使用“GFLA圖形”標識侵犯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關于中遠鞋業(yè)等在企業(yè)網(wǎng)站等頁面上使用了“GFLA文字”“GFLA文字及圖形”等標識的行為,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訴商標的英文字母部分“GFLA”與原告第163333號、第G691003A號商標構成近似,且被告網(wǎng)站展示和銷售的商品與原告主張的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均為鞋子,構成同一種商品,相關公眾會誤認為被訴商品系由原告提供,被訴行為存在混淆可能性等。因此,中遠鞋業(yè)在網(wǎng)站上使用“GFLA”相關標識侵犯了原告的相關注冊商標專用權。
該案之所以受到廣泛關注,除涉案品牌具有較高社會知名度外,還因為原告提出了941萬元的高額索賠以及法院一審判決的832萬元高賠償額。那么,法院如何確定這個賠償額呢?
對于合理開支部分,法院認為,原告已提供了相應票據(jù),且考慮到該案案情復雜、證據(jù)材料繁多等事實,對于原告主張的合理開支予以全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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